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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曝光丨醉酒且无证 驾车酿事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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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7-8 10:06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22年05月19日,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(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3.8mg/100mL)驾驶川C310D**小型轿车,02时10分左右,在富顺县富世街道吉祥路71号门前路段起步掉头时,该车右侧车头与赵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川CSS2**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左侧相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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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。当事人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“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和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当事人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,当事人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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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顺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:牢记“开车不喝酒、喝酒不开车”,酒后驾驶存在极大地安全隐患,也会承受惨痛的代价,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。

信息来源:富顺公安交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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