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9日上午,荣县铁厂镇大丰村李某扉家中起火,虽经消防官兵、派出所民警和群众合力扑灭,但一台轿车及家具等全部被烧毁,经济损失约7万余元,所幸无人员伤亡。
发现这是一起人为纵火,经度佳派出所民警和铁厂镇、村干部及热心群众搜山2小时,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武抓获。
经查,事发当天,李某武向其母亲索要钱未果,且与其四姐吵架,当他回到其二哥李某扉家中后,为发泄心中不满,就用打火机点燃了轿车副驾驶上的衣物,而后开了现场。目前,李某武已被刑事拘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: 故意毁坏财物罪,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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