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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腐十多年,自贡这位国企主要负责人路终到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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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3-21 14:47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一位临近退休的国企主要负责人,眼看即将含饴弄孙、颐养天年,却因为贪污受贿、职务侵占成了法庭上的被告人。在长达十多年的贪腐路上,他疯狂敛财,越陷越深,把收受他人贿送的感谢费也当做了家常便饭——

这位国企主要负责人因贪腐获刑

记者日前获悉,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市某国企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涉嫌受贿、贪污、职务侵占一案,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近日已作出公开宣判,其判决结果,揭开了这一贪腐案件的内幕。

收受贿赂

请托人奉送“感谢费”532万

1959年5月出生于本市的王某某,自2001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担任我市某国有独资公司经理,负责公司全面工作,同时担任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。上任后,他发现自己吃香了,身后有老板追了,请吃送礼成了常业务态,对行贿者的奉承、红包来者不拒,甚至伸手索取,相互利用,达成默契。

为了能够与王某某负责的独资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往来,2006年起至2013年止,荣县某公司负责人曹某某(已判处)按照王某某的授意,以虚假入股分红的名义,将公司营业收入130余万元,通过银行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王某某的特定关系人魏某某。2014年4月,魏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授意,出资30万元入股荣县某公司,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。入股前,双方商定无论盈亏,荣县某公司每年都要分红30万给魏某某。自2014年起至2015年9月止,由曹某某经手,将公司营业收入30万元支付给了魏某某。2016年6月,魏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,从该公司领回股金30万元,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。

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接工程项目上的帮助,2011年至2016年期间,徐某在其工程完工后或春节或王某某生日时,先后在王某某家中或茶房内奉送其现金共计33万元。

为感谢王某某在多品种生产计划、销售等方面给予的关照,自2009年起,某公司总经理罗某某(已判处)等人具体经手,从公司先后提出现金114万元,在某超市停车场或王某某家中等地奉送给了王某某。

为获得王某某对其公司今后发展的关照等等,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某某,在其公司组建成立过程中,将其持有的价值168万元的公司股份送给了王某某。2006年至2008年期间,王某某按其所占股份比例,共计分红70余万元,扣除出资20万元后,实得50万元。2006年王某某先后两次向邹某某借款共计120万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2008年邹某某为获得王某某在调运销售计划上的关照,在与王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,告诉王某某免除其120万元债务,并当着王某某等人的面将其出具的120万元借条撕毁。王某某明知邹某某有请托事由,对邹某某免除债务予以同意。直至案发,王某某未归还该120万元借款。为感谢王某某在生产上的帮助,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4月左右,邹某某还先后在某酒店等地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0余万元。

为感谢王某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的关照,2009年至2016年春节和王某某的生日时,刘某先后在王某某办公室等地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。

贪污**

指使下属私分贷款利息35万

2012年三四月份,某开发公司资金出现困难,其副经理周某找到王某某要其提供帮助。王某某与周某商量后,利用其职务之便,安排某控股公司经理刘某(另案处理)以控股公司名义,并用某开发公司的一门面房作抵押,向某银行贷款3500万元,某控股公司获得3500万元贷款后将其全部借予某开发公司。与此同时,王某某与这家开发公司约定,由该公司按年利率15%支付某控股公司利息,其中的12.5%的利息直接支付给控股公司,另外2.5%的利息不入账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刘某,2012年10月左右,该开发公司将42万元利息支付给刘某,刘某收到42万元利息后,王某某指使刘某将其中的35万元予以私分,王某某分得30万元,刘某分得2万元,罗某某分得3万元。

难逃法网

退清非法所得获刑期八年

2016年4月29日,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同年6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,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,2017年2月27日由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2017年7月13日、2018年1月24日自流井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,而承诺或者实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财务共计532余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以构成受贿罪;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财物35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;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等人,利用王某等人职务上的便利,共同将某公司财物122万元(个人分得62余万元)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因王某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,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依法可以从轻、减轻、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判决,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五十万元;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六十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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