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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:为打击非法捕捞,强烈呼吁修改《刑法》、《渔业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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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-10 10:15:4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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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:
你们好!
       我是反电鱼协作中心环保志愿者:朱凯,长期以来我和千千万万的反电鱼志愿者一样,一直专注鱼类资源保护,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义务巡护祖国的江河湖泊,举报、抵制非法捕捞行为,宣传非法捕捞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伤害。经过长期艰苦的工作,在志愿者服务工作中,我们看到目前的法律法规,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生态建设发展形势。因此我代表全国5000多名反电鱼志愿者,向你们反映如下问题,希望,全国人大代表能够对我们的意见和想法,加以重视:

      电鱼,也被业内人士称为“绝户捕捞”,指通过电网或其他渔具设备,加以高达上千伏的电压,电死鱼类动物,将其打捞上岸。其行为无论是对鱼、还是其他水体动物、水体循环以及生态环境,都会产生严重破坏。电鱼不仅仅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,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,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,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,最后对鱼类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。同时,电流通入水体后,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,造成水体真空,导致鱼虾、藻类、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,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,腐烂变质。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,严重破坏生态循环,造成“死水”现象。电鱼行为逐步升级,最终会破坏到生态的平衡,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。

         就目前而言,非法电鱼行为普遍存在,电鱼现象遍布全国各地,电鱼原因也诸多。只要有水、有鱼的地方,都是滋生电捕鱼这种非法捕捞行为的“乐土”。 据我们调查发现,水系越发达的地方,电捕鱼行为越是猖獗,使用的电鱼设备更为高端,破坏力更强。比如说,在江西、湖南、湖北,以及国内一些相对偏远、人烟稀少地区均属于重灾区。在我国的几大湖泊当中,洞庭湖、鄱阳湖,同样也是非法电捕鱼的情况也较严重。而且这种行为,往往会重复上演,自反电鱼协作中心成立以来,我们对这些重灾区进行监控和调查,在全国范围内,每天均可接到上百起非法电捕鱼的举报。数据下的严峻形势亟待改善,而现存的一些条件,也是我们志愿者不能改善的,故提出以下建议,供议案人员参考:

1) 关于修改《刑法》的建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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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
立法建议:

增加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之一“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自然生态方法进行捕捞的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
建议理由:

炸鱼、毒鱼、电鱼不仅仅是破坏鱼类资源,而且污染环境损害生态。只要在水体中实施了上述行为,无论是否破坏了鱼类资源,环境和生态肯定受到损伤,所以要补救措施和刑法并用,才能罪责行相适应。其次,刑法规定非禁渔期、禁渔期内,超过500公斤视为情节严重,才够入刑标准,据调查在淡水中,绝大多数电鱼者鱼获量均不能达到500公斤标准,这也是导致电鱼猖獗的原因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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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关于修改渔业法行政处罚认定标准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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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现状:
现存渔业法对渔获量的界定标准是“直接渔获量”,这一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很大问题。电鱼人捕捞上船的鱼仅仅是通过电鱼行为后依旧存活下来的鱼,其他被当场电死的鱼是不会被捕捞上船的,而渔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,认定的渔获量仅仅指涉事人员捕捞上船的鱼,对电击范围内的死鱼未加计算,这样的认定标准,明显降低了行为人的责任,而依据这样的标准对行为人进行的处罚,也未能达到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。
建议:
修改现存渔业法对渔获量的认定标准,完成从上船的鱼数量到电鱼既是违法认定的跨越,彻底解决湖面电击死鱼无法归责的面相,间接达到提升违法成本的目的。公民意识到违法的容易性和严重性,才会遵法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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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关于增设渔政公安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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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现状:

行政执法刚性不足,我们的志愿者长期配合渔政现场执法,经常在渔政执法现场能够见到,高额利润下非法电捕鱼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,常有暴力抗法现象,渔政部门由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,不能及时控制现场人员,常导致现场抓捕失败。同时,由于渔政部门,没有侦查的权利,而执法情形大多在水面上进行,且更多是在夜间进行,在广阔的水面上,能见度低,取证困难,这给行政执法增加了短板。虽然在一些地区我们有水上公安,可以配合渔政执法,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多部门进行联合行动的情况是非常少的,而且这种联动应急机制也是非常不畅通的。渔政执法如果没有强制权,如何强力而有效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?
建议:
对应渔政部门增设渔政公安,赋予采取强制措施权利,促使渔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及时高效控制现场,避免发现当事人却只能眼见其逃之夭夭的尴尬局面发生。完善部门联动机制,促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部门间配合的默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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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)关于加大渔政财政投入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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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现状:
渔政执法经费和人员配比低下,经过长期调查,全国各地,普遍存在渔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,往往一个区县仅三五个人,就要管理几百公里的水道,管理几百艘乃至几千条渔船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从渔政部门接到非法捕捞举报,再到现场处置的时间非常漫长,这导致非法捕鱼者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。其次,渔政经费严重不足,某些区县一线执法,虽会配备一些执法船只,但是只能在这一段进行巡逻和执法,而且还要选择相对安全的水域,才可以进行执法活动,如果说到了一些浅水区巡查,这些执法船只就成了摆设。若要翻过大坝,到另外一个地方去执法,那更是困难重重。此外,渔政执法的装备也存在严重问题,诸如执法车辆,有的地方虽说配有执法车辆,但很多情况下,这些执法车辆是用不到渔政执法上的,这些渔政执法车辆,在一些地方潜移默化地成为了,先满足领导使用。同时,夜视设备,拍摄设备,都严重不足。
建议:
政府部门,应加强对渔政执法的经费拨款,为渔政执法提供财力物力保障。改善渔政执法人员编制配比,做到工作强度与人员设置成正比的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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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)关于提升“非法电鱼”行为违法成本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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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现状:
“没关系,罚款随便罚,捕鱼几次,足够我抵缴一年的罚款”,这是电鱼人曾说的原话。这一句话,看似很简单,但其内涵并不仅仅彰显电鱼人的猖狂,从另一侧面折射出来的法律的悲哀。法律就形同与一个价目表,事先对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会受到的惩罚作出规定。达到让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前考虑到将获得的惩罚,综合做一个权衡,决定是否违法。但从电鱼人随口吐出的那句话不难看出,实施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明显低于他获得的收益,所以他不畏惧,不怕罚,会继续采取违法行为。法律的意义,不在于惩罚行为人,而在于约束行为人守法信法。当收获与付出不成正比时,人必然取舍一方,如同案件中一样,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惩罚时,行为人定当舍去惩罚,沉醉于违法收益。面对这样的尴尬境遇,法律就是去了其应有的意义。
建议:

1、        修改《渔业法》三十八条关于非法电鱼行为的处罚:建议提高处罚标准,新作出的处罚规定与行为地经济挂钩,达到不同地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目的。经济发达地区,处罚程度更重。明确渔业法的处罚规定,做到收益等于或略小于将受到的处罚,从根本规避违法行为的泛滥,达到法律运行应有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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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)关于完善投诉机制、扩展投诉形式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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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现状:
现存的投诉机制,跟不上大数据时代的要求。渔政执法部门信息不畅通,无法达到高效打击电鱼行为的目的。特别在周末,很多时候志愿者拨打渔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,都会面临着无人接听的结局。
建议:

1、        加强渔政部门的普法力度,让大多人意识到违法的严重性。习总书记曾说“谁执法,谁普法”,因此,对于让公众守法而言,普法就成为了必要。
2、        加强电鱼危害的宣传,图文结合,形象生动告诫每一公民,让其知道电鱼行为不仅仅只危害到鱼,还对这个生态的平衡也会造成威胁。
3、        建立健全的渔政周末值班机制,使举报者的举报信息不是空投。曾有多起电鱼案件,由于在周末,故渔政执法部门的电话无人接听、这导致电鱼人未能受到应有的惩罚,
4、善用民间志愿团体,协助巡护和举报,以补充渔政执法力量的不足。加强合作,促进双方信息共享,拓展信息来源,建立网络监督机制,督促人们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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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人:朱凯及全体反电鱼志愿者
联系方式:13990090777
2018年1月9日

编后语:
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,我们渴望抬头看见的就是蓝天,低头看见的,就是一群畅游欢快的鱼群,这不仅仅凸显我们美好家园的构建,更能体现人类与动物类的和谐共生。“电鱼不止、反电不休”在未来我将继续前进,和全体志愿者一道,为祖国的生态建设添砖加瓦。为早日实现中国梦,做出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
愿世间再无电鱼伤害,让我们携手共进,共建美好家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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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-11 10:10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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